1.政府曾經(jīng)在訓政時期制定臨時條款,作為當時的施政方針。
2.與人訂契約時,每條款項都必須深入了解。
3.這條辦法之外,另有附帶條款說明。
4.這個企劃案不夠周密,請再增列條款加以說明。
5.這個條款不適用于個人復(fù)制。 日記100字 www.ecjtubbs.com原創(chuàng)不易,請大佬高抬貴手!
6.投機公司常常無法履行回購條款。
7.根據(jù)共同保險條款,保險人通常必須付全部費用的百分之二十。
8.除非另有相反約定,本條款的規(guī)定只適用于每一保險期限開始時生效的保險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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