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被告律師提出多項有力反證以反駁原告的指控。
2.如匯票非作為出票人、承兌人或背書人簽名之當事人所占有,在有相反證明之前,應推定為由該人有效和無條件交付。
3.如匯票不再由簽名之發票人、承兌人或背書人占有,除能提出反證外,可推定其已作有效及無條件之交付。
4.暗衛組織這種規模的調查取證,除了出現了大量的躲貓貓、撞墻死之外,也沒有拿到多少真實有效的謀反證據。 100字日記 www.ecjtubbs.com原創不易,請大佬高抬貴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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